协会章程
威海市文化交流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威海市文化交流协会 第二条:本会系中共威海市委宣传部领导下的由文化、学术界代表性人士和有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联合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以促进民间文化交流为宗旨,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广泛开展对内、对外文化交流活动,服务改革开放和经济文化建设。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共威海市委宣传部和登记管理机关威海市民政局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设在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天世纪城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举办展会、推介会、研讨会,开展特色文化活动,推动文化机构间的沟通、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国内外相关行业协会、文化机构、文化企业、文化名人的联系,开辟国际国内文化交流渠道,为文化走出去牵线搭桥;组织参观考察和学术培训,开展调查研究,向党委、政府及时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和要求;主动配合、积极参与地方文化建设。 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凡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或单位,经理事会批准,可以入会: (一)在本章程所列业务范围中具有一定地位; (二)与国际和我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文化艺术界有联系; (三)适合参加本会有关活动。 第八条:会员享有下列各项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四)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九条:会员应自觉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时限和标准缴纳会费。 第十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